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在异地工作、生活。东莞作为珠三角的重要城市,吸引了大量外地人才。购房成为了众多异地工作者面临的一大难题。东莞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应运而生,为广大异地工作者提供了便捷的购房途径。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东莞公积金异地贷款的相关政策、流程以及注意事项,助您轻松实现跨城购房梦想。
一、东莞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概述
1. 政策背景
为解决异地工作者在购房过程中的资金难题,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9年出台了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该政策允许异地工作者在东莞购买自住住房时,使用其在户籍地或工作地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申请贷款。
2. 政策条件
(1)申请人须具备东莞市户籍或在本市稳定就业。
(2)申请人在户籍地或工作地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须连续缴存满6个月。
(3)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购房记录。
3. 贷款额度
(1)申请人及配偶在东莞及异地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可申请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2)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及异地累计缴存年限每满一年,可额外申请10万元的贷款额度。
二、东莞公积金异地贷款流程
1. 准备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等身份证明材料。
(2)工作证明、收入证明等稳定就业证明材料。
(3)异地公积金缴存证明、账户余额证明等公积金缴存证明材料。
(4)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等购房证明材料。
2. 办理贷款
(1)申请人向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
(2)中心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者进入贷款审批流程。
(3)审批通过后,中心与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
(4)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款。
三、东莞公积金东莞公积金到异地贷款异地贷款注意事项
1. 贷款利率
东莞公积金异地贷款利率与本市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同,具体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为准。
2. 贷款期限
东莞公积金异地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
3. 还款方式
东莞公积金异地贷款可采取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
4. 贷款东莞公积金到异地贷款逾期
如出现贷款逾期,将产生滞纳金,并影响个人信用记录。
东莞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的出台,为广大异地工作者提供了便捷的购房途径。了解相关政策、掌握贷款流程,将有助于您顺利实现跨城购房梦想。在办理贷款过程中,请务必关注贷款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细节,确保自身权益。祝您购房顺利,安居乐业!
一、东莞公积金现在可以贷款在异地买房吗
异地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异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职工在就业地(缴存地)缴存、在户籍所在地(贷款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缴存地公积金缴存证明向贷款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个人或租房贷款。
贷款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审批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时,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出具该职工及其配偶在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办理公积金异地贷款所需资料有:
1、申请审批表(盖单位行政公章)(3份);
2、申请人家庭及社会关系调查表(3份);
3、购房合同复印件(3份)备案原件;
4、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3份)原件;
5、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3份);
6、申请人提供一名常驻本行政区域内且在本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固定联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号码(3份);
7、婚姻证明复印件(未婚、离异的,需提供借款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证明)(3份)原件;
8、加盖借款人及配偶单位公章的月工资证明(月工资5000元以上的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近3个月工资明细表)(3份);
9、首付款收据复印件(3份);
10、个人征信业务授权书(临柜填写,夫妻各一份);
11、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临柜填写,夫妻各一份)。
异地贷款户购买二手房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评估报告(3份)。
二、东莞的公积金可以在异地买房吗
东莞的公积金是可以提出住房公积金在异地买房的。
根据东莞住房公积金中心下发的《购买自住住房提取须知》第四条购买外市住房。申请人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资料。窗口经办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提交办事处主任岗审批;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员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办事处主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通过,业务办结;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回,并告知原因。
扩展资料: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须知》第一条第一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买房压力大,之前很多在异地工作的东莞人都无法用公积金进行贷款,但是现在国家公积金异地贷款新东莞公积金到异地贷款政实施,东莞的公积金异地贷款也在规划之中。目前东莞市允许东莞户籍或配偶为东莞户籍的异地缴存职工可到东莞贷款。公积金全面异地贷款新政实施,异地贷将不限户籍,外地工作的东莞人也可通过公积金异地贷在莞买房。另外,购房者应该注意,东莞住房公积金中心表示,新政落地后将重点关注异地缴存职工的征信情况、还款能力,购房者可以自己先做考量。
珠三角八市实施公积金异地互贷
其实,早在20 0 9年4月3日,广州、佛山、珠海、惠州、江门、中山、东莞、肇庆八市的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就在广州共同签署八城市公积金异地互贷协议。按照协议,从2009年5月1日开始,在这八个城市缴存公积金者,只要符合条件,就可在任一城市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
2013年5月协议有效期到期后各市没有续签,但东莞与其他城市一样仍允许互贷,直至2015年1月《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实施,八城互贷在东莞正式取消。
八城互贷终结后,东莞并没有叫停公积金异地贷款,而是把异地贷款的范围扩大到了全国,但增加了申请者必须是东莞户籍的前提。这其实是收窄了异地贷款面,毕竟没有多少在外地工作的东莞人会在东莞买房。买房者主要还是考虑生活所需,如果不在东莞生活,买房的估计很少。
全面实施公积金异地贷款何时落地东莞?
今年9月30日,住建部出台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及贷款相关细则,明确了公积金异地缴存贷款的相关程序。公积金全面异地贷款新政实施,意味着东莞异地贷款的门槛进一步放宽,异地贷将不限户籍,新莞人也可通过公积金异地贷在莞买房。
公积金全面异地贷款东莞何时落地?“预计新政将很快实施,可能就在这两周内。”东莞公积金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相关政策调整工作已征求完管委会委员单位及委员意见,相关事项请示已报送市政府,业务系统相关功能修改已进入测试验收阶段,相关的业务规程、办事指南、宣传单张、申请资料和新政培训等工作正在按计划有序推进。公积金全面异地贷款新政实施,意味着东莞异地贷款的门槛进一步放宽,异地贷将不限户籍,新莞人也可通过公积金异地贷在莞买房。
公积金异地贷款在东莞申请有哪东莞公积金到异地贷款些要求?
东莞公积金中心:公积金异地购房将重点关注异地缴存职工还款能力。目前缴存信息、住房信息等未实现全国联网和资金未能实现全国融通的情况下,需要从风险控制角度实际需要考虑,相信各地对本地缴存职工和外地缴存职工能够提供的政策都会有所差异。东莞由于计算可贷额度使用了流动性系数,因此对实施异地贷款政策后资金流动性不太担心,但对异地缴存职工的征信情况、还款能力等因素会予以重点关注。异地贷款的放开有利于深圳等地的人来东莞置业,毕竟深圳、广州等地公积金缴存的金额可能较高,比较符合东莞的需求,这对外地工作的东莞人是非常有利的。现在公积金贷款首付低,利率也非常低,很多购房者都想用公积金进行贷款,奈何由于异地工作的因素不能享受这项优惠,但是东莞市的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后,购房者就可以更自由的在东莞进行购房。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0-26,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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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公积金可以在惠州买房。
从申请贷款开始,只要缴纳了6个月的公积金,并且目前还能正常缴纳的话,就可以贷款了。申请人到本市住房公积金营业网点咨询、领取《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需参加贷款限额核算的贷款申请人和其它员工,应凭《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到公积金缴存地管理处办理缴费凭证。受理单位办理有关材料后,通过电话、传真、网上查询等途径,对申请人异地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进行了核查。需参加限额核算的贷款申请人和其他职工,应凭《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到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网点办理异地贷款职工个人账户。
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购房发票;
2、离休、退休的;职工因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同时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可以办理销户提取。提取时应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4、出境定居的;职工因出境定居就不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可以撤消即办理销户手续。具体办理时,应提供护照签证、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及国外定居证明等资料;
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因偿还住房贷款本息,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合同的复印件;
6、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东莞公积金到异地贷款
综上所述,东莞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外地购房,但是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从申请贷款开始,只要缴纳了6个月的公积金,并且目前还能正常缴纳的话,就可以贷款了。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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